潍坊城区停车服务计次收费标准
7月6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我市新修订了《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继续执行我市城区停车服务收费现行标准,小型(含)以下客车在一级普通停车场仍是地上白天5元/车·次,夜间4元/车·次;地下白天4元/车·次,夜间3元/车·次,此外,增加了关于新能源汽车停车计费的内容,对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停车场收费政策也有新的改动。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A
划分了一级、二级普通停车场位置
《办法》规定了潍坊城区普通停车场、占道停车场的收费等级。一级普通停车场位置:北宫西街-北宫东街-通亭街-新华路-北宫东街以南、胶济铁路以北、月河路-胜利西街-安顺路-春鸢路以东、金马路-健康东街-潍州路以西区域停车场,符合停车场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二级普通停车场位置:城市规划区域内除一级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符合停车场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
占道停车场与普通停车场等级条件相同,其标准是按规定施划停车泊位,使用占道停车识别系统,同时含大型商业活动临时占用道路。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经营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包括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占用道路、医疗机构以及专用停车场等)的停车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单位内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部分等)的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再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重新备案。潍坊城区范围内的备案受理机关为停车场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县市的受理机关为本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
B
停车服务计费时段分白天和夜间
潍坊城区停车服务分为计次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标准。
潍坊城区停车服务计时收费标准中规定,对于小型(含)以下客车、微型货车、三轮汽车、微型专项作业车、电动汽车来说,在一级普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中,包月的停车收费仍是90元/车·月,地上停车是白天1.5元/车·30分钟,夜间是4元/车·次,地下停车是白天1元/车·30分钟,夜间是3元/车·次。在二级普通停车场,包月的停车收费是70元/车·月,地上停车是白天1元/车·30分钟,夜间是3元/车·次,地下停车是白天0.5元/车·30分钟,夜间是2元/车·次。
同时,停车服务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白天从7时(含)到19(含)时,夜间从19时到次日7时。白天和夜间分别计次收费。停车时间不超过12小时跨白天和夜间的,按照超过百分之五十(含)的停车时间所在计费时段(白天或夜间)的收费标准计费;超过12小时不超过24小时(含)的,按白天、夜间分别计费一次。
普通计时收费停车场,白天以30分钟为基础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含)的按30分钟计费;夜间采用计次收费方式收费。一个基础计费时间单位跨白天和夜间的,按照该基础计费时间单位超过百分之五十(含)的时间所在计费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
占道停车场白天采用计时收费方式,夜间采用计次收费方式。
C
去医院看病凭凭证免当日停车费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自备停车场和社会公益性场所设立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因提供超出本停车场停车服务范围的停车服务确需收费的,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除占道停车外,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30分钟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新能源汽车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2小时的,按超过部分的实际停车时间计费。新能源汽车在停车场内公共充电设施上充电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服务,免费办法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对于医疗机构设立或租用的停车场,对前来就诊就医人员凭医疗机构当日出具的下列凭证之一,免收一次当日停车服务费,有关免费凭证加盖免费章后失效:门诊诊疗凭证,包括挂号缴费票据、门诊治疗缴费票据、取药缴费票据等;一次缴费分次治疗(包括血液透析、高压氧治疗、连续静脉输液、放疗等)或者住院治疗凭证,包括住院押金缴款凭证、住院费用结算凭证等。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应采取书面告知形式告知住院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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