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强对平台算法的治理。算法是平台垄断的一个重要因素,首先要明确算法应用结果一致性要求。包括对不同用户进行搜索时呈现的结果有必要的公共选项,定价算法必须保证对所有用户一致,不能采取歧视性定价或个性化定价。平台要增强算法的透明性,算法应用要做到可验证、可解释、可追责。
四是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的并购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平台通过并购,利用杠杆效应进行跨市场集成,从而将其垄断优势进行多轮强化。因此,对平台并购行为,要根据指南,加强审查力度。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周汉民:治理互联网平台垄断,规范市场秩序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到来,互联网平台公司凭借自身拥有的海量数据、先进算法和雄厚资本迅速崛起,从以电商平台“二选一”为代表的限制性交易行为,到进军餐饮外卖、在线出行等民生相关领域,再到渗透金融、科技等关键行业领域,各种平台垄断现象愈演愈烈。作为在疫情冲击之下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我国平台经济走在了全球前列,由此,反垄断监管也要提升能级,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民建上海市委主委、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上海中华职教社主任、上海公共外交协会会长周汉民(资料图)
互联网“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一些头部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往往都在50%以上。而根据《反垄断法》,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均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见,加强监管和反垄断对规范市场行为何等重要,平台无序扩张会造成严重后果:
一是系统性垄断风险。当前的互联网巨头业务日益多元化,通过以入股、收购等方式兼并收购了大量中小企业,涉及了电商、消费、金融、云计算、数字媒体、娱乐、物流、医疗等多个领域,他们不仅是一家公司,更形成了一个自有生态体系。而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余年以来的执法案例看,至今尚未有一家互联网企业因垄断被罚。
二是数据安全风险。互联网平台头部企业拥有大量的用户以及伴随而来的大量有价值的数据。数据风险由此产生:如APP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现象大量存在。数据安全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是社会治理风险。社交媒体已成为用户尤其是年轻人内容获取的主要渠道,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部分社交媒体还成为了网络谣言、虚假新闻滋生与传播的温床。需要引起警惕。在国外,社交媒体影响选举结果、造成社会动荡的案例也屡屡发生。
为此,建议:
1、注重法治先行,推动《反垄断法》的修改。从保护中小企业、个体消费者和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重视对互联网平台公司的系统性垄断研究,推动《反垄断法》的修订,重点增加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内容,提高平台头部企业垄断行业的处罚力度,并随着反垄断执法经验的积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要对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开展反垄断调查,引导良性竞争。拆分互联网巨头虽然并不能轻易执行,但却是能对遏制垄断倾向形成威慑。建立互联网创新和行业监测研究体系,对互联网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情况和风险进行监测、跟踪和评估,对于可能导致垄断的行为,进行预判和风险提示。
需要指出,尽管目前比较突出的是互联网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无序扩张问题,但要注意增加反垄断调查的国企样本,做到“三个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