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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修订物业管理条例,不得强制业主人脸识别

2021-03-29 采集侠
3月24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自2012年7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迎来修订。《修订草案》主要以《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补充了需要地方立法明确或细化的相应规范,完善了政府监管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活动主体责任。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七十九条增加为一百零四条。

资讯频道文章B

  业委会形同虚设,小区公共事务无人管?

  业委会不代表业主利益,扯皮不断?

  被解聘的物管公司不退场,业主大会也没辙?

  ……

  3月24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自2012年7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迎来修订。《修订草案》主要以《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补充了需要地方立法明确或细化的相应规范,完善了政府监管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活动主体责任。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七十九条增加为一百零四条。

  政事君梳理发现,近年来矛盾频出的“物业盘踞不离场”“老旧小区物业空白”“业委会权力寻租”等问题,均在此次《修订草案》中作出解决。

  业委会缺位?

  街道乡镇要组织指导协调

  《修订草案》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委会承担组织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不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进选举业主委员会等事项。

  《修订草案》还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推动老旧小区(院落)建立物业管理机制,负责老旧小区(院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近年来,业委会由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演变为议事机构的情况普遍存在,对其进行监督制约的机制缺乏或者难以发挥作用,业主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审议中建议,加强对业委会工作的监督,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并依法赋予相应职责。

  业主物业有纠纷?

  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监管平台

  产生物业服务矛盾纠纷一个重要原因是物业服务不公开、不透明。对此,《修订草案》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要求物业服务人公布收支情况、收支预算。

  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不得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电梯检测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不得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串通,牟取非法利益。《修订草案》还明确,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根据《修订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制定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信用信息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作为监督小区违建的第一道防线,《修订草案》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发现装饰装修违反相关规定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处理。

  物业盘踞不退场?

  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或者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