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的或者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或者退出;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或者物业服务档案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为避免“青黄不接”的情况,修订草案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保障机制。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或者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引发重大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