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在大数据共享、开放和安全保障的基础上,立足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时代要求,突出了大数据开发、应用和产业促进,特别是将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写入《条例》,着力于打造安全可信的数据交易环境,为数据资产化奠定了坚实的法规基础。
条例涵盖了整个社会大数据领域。一是体制机制创新。设立全国首个法定机构形式的省大数据管理机构;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和负面清单审核制度,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应共享尽共享;有序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开放,促进政府数据社会化利用。
条例明确了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大数据产业布局和导向,坚持市场主导,培育骨干企业,建立产业体系,推动大数据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深度融合,深入开展大数据领域金融、人才、科研、技术、市场等方面制度创新,促进大数据产业高效健康发展。
条例指明了大数据助力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的任务和途径。运用大数据营造优化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现代化水平,为海南自贸区、自贸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提供信息化基础支撑。
山东省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山东大数据领域的第一部地方立法出台。该条例明确,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数据安全责任。
条例将数据资源划分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明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范围;规定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对数据目录编制及数据的采集、汇聚、治理、共享和开放提出具体要求;对数据采集划出“禁区”,强调不得重复采集能够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采集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作出规定,强调数据跨境审查,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向境外提供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国家安全审查。
安徽省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就数据资源管理、大数据开发应用、促进大数据领域技术和产业发展、数据安全管理等作出系统规定。
条例明确数据资源统筹管理部门,建设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分类调整公共数据资源和非公共数据资源。还规定了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基本要求。
条例规定了政府要推动开发利用大数据发展数字经济,要运用大数据提升经济治理、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水平,要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和服务效能、建设“城市大脑”等。
条例规定了设立省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基金等财政、金融、产业发展、税费、科研、人才、用地、用电、基础设施、标准化各方面扶持政策措施,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规定了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和相关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数据活动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突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吉林省
《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包括“总则”“数据处理”“发展应用”“促进措施”“数据安全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1条,全面规范了公共数据采集、归集、应用、安全等全过程管理的内容。
《条例》的内容和特点主要有以下七点:一是明确了管理部门,规定了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由省政数局负责统筹推进具体工作。
二是建立了大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体系,由省政数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应用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质量、安全、管理等标准。
三是强化了省大数据平台的核心作用,强调各地、各部门已有的公共数据平台应当与省大数据平台有效对接,予以归集、治理、共享和开放。
四是规定了依目录进行管理的机制,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将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向省大数据平台归集,实现公共数据集中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