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7日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并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首次明确了城市大脑的范畴、定位和功能,确定城市大脑是指由中枢、系统与平台、数字驾驶舱和应用场景等要素组成,以数据、算力、算法等为基础和支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全面、全程、全域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数字系统和现代城市基础设施。并对政府和部门职责进行了规定,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全文如下:
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
(2020年10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与规范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治理手段、治理模式和治理理念创新,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大脑,是指由中枢、系统与平台、数字驾驶舱和应用场景等要素组成,以数据、算力、算法等为基础和支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全面、全程、全域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数字系统和现代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条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便民惠企、创新推动、整体智治、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第六条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
(二)以城市治理需求为导向,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大脑建设行动计划,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建设和安全运行维护任务;
(三)负责中枢建设和安全运行维护,研究并提升城市大脑的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水平;
(四)建立健全数字驾驶舱和应用场景的上线、评价和退出机制,加强全流程质量和安全管控;
(五)宣传、推广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六)其他促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的部门,统筹负责本地区的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网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防止重复建设,整体推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绩效评价体系。
第八条中枢是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核心系统。各系统与平台数据通过中枢协同机制互联互通,实现业务协同、数据协同、政企协同,提升城市运行协同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中枢的融合应用,提高中枢的安全性、稳定性、扩展性。
第九条系统与平台是对接中枢实现数据线上线下双向融合的数字系统。
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系统与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实现与中枢对接,依托中枢在线协同,提升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能力。
第十条数字驾驶舱是通过中枢数据协同后形成的智能化、精细化、可视化的数字界面。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推进分级分类分岗位的数字驾驶舱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权限设定、指标监测和动态更新、任务下达、决策参考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