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以及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涉及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的,参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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